营业执照已吊销 经营行为应无效
案情实录:萧山某磨具公司说杭州某实业公司向其购买油漆后未及时付清货款,故起诉要求该实业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2万余元。 庭上被告辩称:该买卖行为发生于原告被吊销营业执照期间,应确认该买卖行为无效。 审理结果: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 法官点评:吊销企业营业执照,是指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强行收回企业营业执照,不准该企业再从事原来合法的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行为。根据《民法通则》和《公司法》的相关规定:法人终止,应当依法进行清算;清算期间,公司存续,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。 本案中,原告2003年就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,之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,并停止清算范围外的经营活动,但原告却继续从事油漆买卖的经营活动,所以法院确认该经营活动不应当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,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 本期点评:杭州市萧山区法院法官 张杰 开声祥
|